為進一步規范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研究起草了《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law@cac.gov.cn。
2.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郵編:100044)。請在信封上注明“《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6月14日。
附件: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5年5月30日
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網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網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網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裁量涉及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 網信部門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循法制統一、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寬嚴相濟、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實施違法行為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減少并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低于最低限度的處罰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種類或者較低的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一般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種類或者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種類或者較高的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依法不予處罰的,網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網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網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的,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情節嚴重的;
(二)因同種違法行為一年內受到網信部門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拒不配合、阻礙、以暴力威脅網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隱匿、毀損、偽造、篡改有關證據的;
(六)對證人、舉報人、網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引起群眾強烈反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九)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違法行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同時存在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等情形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從輕處罰的罰款數額應當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數區間低于30%的數額;一般處罰的罰款數額應當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數區間的30%至70%的數額;從重處罰的罰款數額應當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數區間超過70%的數額。
在確定具體處罰數額時,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結合執法實踐和執法案例,可以以前款規定的百分比為基礎上下浮動十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 依法單獨處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的,僅適用不予處罰、一般處罰兩種裁量階次。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應當綜合考量相關責任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時間、履職行為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主觀過錯程度、主次責任,以及是否對違法行為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參照對單位行政處罰裁量階次,確定適當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網信部門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判斷違法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發生次數,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危害后果;
(三)違法行為的危害對象及其數量;
(四)當事人本年度內的處罰情況;
(五)當事人獲取的違法所得;
(六)當事人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經營情況及其影響力;
(七)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主觀態度、配合檢查的情況、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十六條 市(地、州)級以上網信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網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網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網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網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下級網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網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網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十七條 網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網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報請上級網信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十九條 上級網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網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因不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